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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
来源:未知 时间:2025-09-22 06:08

  1.笔试成绩公布后,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人员按报考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参加复审人员的1:3确定,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达到笔试最低控制线全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通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资格复审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人员、在职应聘人员不能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书面意见的、应聘人员相关材料信息不实并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等的人员,取消该报考人员考试资格。

  2.考生在资格复审时,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准考证和2张近期正面免冠蓝底1寸证件照(与报名时照片一致)、具体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等。资格复审通过的报考人员,发放面试通知书。

  3.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除提交第2条所列证件外,还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档案托管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由企业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资格复审结束后,报考人员可登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查询面试公告。面试工作严格执行《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则》相关要求,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入围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面试人员,不足1:3的,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划定最低控制线,在面试前通知应聘者。因放弃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参加面试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单,同一招聘岗位的面试考生原则上使用同一面试试题,由同一组面试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面试全程录音录像,面试成绩现场公布,考生签字确认。面试时间、地点通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通知。因故未按时到达面试现场的,取消面试资格。因报考人员联系电话留错或不畅通导致不能参加面试的,视为自行放弃,责任自负。

  面试工作结束后五日内,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发布应聘人员总成绩,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和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总成绩相同,按照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也相同时,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竞聘。

  体检对象按招聘岗位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执行,体检时须携带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体检不合格人员一般只进行一次复检,体检事宜通过电话通知考生,因报考人员联系电话留错或不畅通导致不能参加体检的,视为自行放弃。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安排应聘人员到其他三甲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如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因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出现的岗位空缺,按同一岗位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低于划定分数线的,不得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体检结束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派出考察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考察结论。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阅档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在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工作实绩、学习和现实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考察结论。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组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因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资格出现空缺的,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按照招聘计划,从考察合格人员中等额确定拟聘人员,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用人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及之后环节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对经备案的拟聘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兑现相应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应聘人员未取得毕业证书、毕业证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无法查询或在“鼎立信”等网站查证有失信行为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

  4.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等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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